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不论出国(境)时间是否为假日、假期,均应提前申请,并对本人所负责的工作做出妥善安排。

在职教职工出国(境)探亲、旅游、访友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时间安排应以学校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为主。

第五条 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研修)原则上需先办理辞职离校手续,并将人事关系转至校外。教师岗位因工作需要自费出国(境)留学(研修)且所在单位同意的,经学校审批可保留编制。

第六条 在职教职工出国(境)探亲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若申请延长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旅游、访友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 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教职工及其他按合同制管理的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期限不得超出本人聘用合同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