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不主管有关业务的党政机关干部,一律不得借故出访;凡专业人员可以完成的出国任务,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参加。

2.党政机关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干部,不得以上下级关系或某种工作关系为由,公开或暗示要求参加企、事业单位的出国团组。企、事业单位组派出国团组,也不应为“照顾关系”或达到某种目的而邀请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的党政机关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干部参加。

3.凡外国或港澳地区机构、人员邀请我党政干部出访,不论是否对方提供经费,均应根据我方实际需要决定,不能一概应邀,更不能降低身份前往。党政领导干部不得接受港澳商人资助到国外考察、旅行。不得暗示或授意外国或港澳机构、人员发出邀请,也不得为达到出国回访的目的而有意邀请对方先行来访。严禁党政机关干部利用我驻外机构邀请的名义出访。未经批准,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对外确认应邀出访。

4.凡通过函电或我驻外机构能够处理的具体事务,均不得再专门派人出国。需驻外使、领馆代为处理的具体事务,主管部门应与外交部联署通知。

5.凡在境外举办的一般性展览会、洽谈会,均应由派出单位组织精干的业务团组负责工作,党政机关干部不应另行组团参加。设在境外的企业开业或周年纪念等礼仪活动,除特殊批准外,省、部级以上党政干部不应专程前往。

6.凡需派党政干部专程出国慰问留学生、驻外人员、劳务人员或检查工作,均应报中央归口部门审查批准,地方和主管部门不得自行派出。

7.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邻近国家。

8.为保证出访后续工作的连续性,凡即将脱离现职的各级党政干部,除确因工作需要者外,一般不再安排出国执行任务。已离休、退休的党政干部,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9.不论哪一级党政机关干部率团出国,均应根据出国任务的实际需要,严格限制随行人数或出访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