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护照办理程序:一、受理机关申请人申请因私出国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常住户口在南宁市区的自治区直属单位(含中央驻邕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及与其同时申请的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均须在南宁市区)可以向区公安厅办证大厅提出申请。南宁市常住户口的其他人员向南宁市政府行政审批大厅提出申请。二、办理护照手续

(一)本人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向受理机关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

(二)向办照受理前台民警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上符合规定标准相片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

2、按规定提交或免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具体规定如下:若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城市,则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其他人员无需单位意见或派出所意见。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系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现任副处级以上干部及从事机要工作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金融、保险系统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以及所在单位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若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城市,则申请人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申请人“单位意见”可真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单位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5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等。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14周岁儿童,须提交临护人同意出国的证明,免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5)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3、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经民警查验后退回本人):因属集体户口难以提交户口簿原件的,须提交有所在单位保卫部门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和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或单位行政公章)的户口簿复印件(含正面、背面)。非集体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只须提交申请人的资料页,但内容有变更的,如身份证号码升位等,须附加变更的资料页。

4、符合规定标准的相片一张(标准附后)。

5、领取申请回执单,并交费200元人民币。

6、在预约日期凭申请回执单领取护照,不批准的领取不批准出国通知书。三、办理护照时限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但对出国申请有疑点的,进行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