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医疗期是根据我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来规定的。根据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规定如下:

1.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特殊疾病如癌症等,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法痊愈的患者,可以申请延长治疗期限。具体延长多久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批准而定。

此外,如果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需要治疗,可以请病假,但病假批准与否属于公司自主权的范畴。如劳动者无法从事原工作或胜任新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相关法规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