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户籍居民,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发。

2.福建省外户籍居民,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

3.因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紧急出国出境参加会议谈判、签订合同;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需要立即出国出境的。对具备上述加急事由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相应材料,对批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4.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上述期限内签发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