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回国人员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持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可办理本人、配偶(结婚满三年)及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

在国外取得永久居住权的、具有华侨身份的,不按照此项政策办理在津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