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级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