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诉

对评审意见有争议,一般在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进行申诉。依据尊重知识、坚守科研道德、秉承学术规范的原则,申诉可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程序如下: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诉;

(2)经导师签字认可、所在学院认定其书面申诉理由成立者;

(3)由学位办公室将其论文及相关材料送另外2位校外专家进行评议;

(4)评议结果返回后,由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小组,对评审意见和申诉理由进行审核、论证,得出论证意见;

(5)意见提交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仲裁;

(6)分委员会仲裁结论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7)如经认定申诉理由不成立,应按规定进行复议。

(2)复议

有异议的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在修改后进行复议(送原评审专家),复议通过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如果复议后仍有异议结论,不予组织答辩,应继续研究、做出创新性成果,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再次修改论文、再次复议,但复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自论文初次提交评审之日起计算),如果逾期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